依申请人申请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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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龙山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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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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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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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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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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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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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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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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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3-6262182
0743-62621820743-6231658
0743-6231658依申请人申请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龙山县华塘街道龙山大道市民之家二楼D区不动产专区;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6: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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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资料规范、齐全、真实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资料规范、齐全、真实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资料规范、齐全、真实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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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2号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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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管的责任主体,应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验收。(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报送的《方案》进行经济分析和技术评估评审,按照职责对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监督检查,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具体验收工作,及时更新矿山企业信用信息。 (三)生态环境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工作情况开展动态监督检查。 |
无